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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 Topic: 袁氏世範  (Read 643 time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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« on: September 17, 2010, 02:10:43 AM »

袁氏世範
/卷之上
   

性不可以強合
人之至親,莫過於父子兄弟。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,父子或因於責善,兄弟或因於爭財。有不因責善、爭財而不和者,世人見其不和,或就其中分別是非而莫名其由。蓋人之性,或寬緩,或褊急,或剛暴,或柔懦,或嚴重,或輕薄,或持檢,或放縱,或喜閒靜,或喜紛挐,或所見者小,或所見者大,所稟自是不同。父必欲子之性合於己,子之性未必然;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己,弟之性未必然。其性不可得而合,則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。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。況凡臨事之際,一以為是,一以為非,一以為當先,一以為當後,一以為宜急一以為宜緩,其不齊如此,若互欲同於己,必致於爭論,爭論不勝,至於再三,至於十數,則不和之情自茲而啟,或至於終身失歡。若悉悟此理,為父兄者,通情於子弟,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;為了弟者,仰承於父兄,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,則處事之際,必相和協,無乖爭之患。孔子曰:「事父母,幾諫,見志不從,又敬不違,勞而不怨。」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也,宜孰思之。
人必貴於反思
人之父子,或不思各盡其道,而互相責備者,尤啟不和之漸也。若各能反思,則無事矣。為父者曰:「吾今日為人之父,蓋前日嘗為人之子矣。凡吾前日事親之道,每事盡善,則為子者得於見聞,不待教詔而知效。倘吾前日事親之道有所未善,將以責其子,得不有愧於心!」為子者曰:「吾今日為人之子,則他日亦當為人之父。今吾父之撫育我者如此,畀付我者如此,亦雲厚矣。他日吾之待其子,不異於吾之父,則可俯仰無愧。若或不及,非惟有負於其子,亦何顏以見其父?」然世之善為人子者,常善為人父。不能孝其親者,常欲虐其子。此無他,賢者能自反,則無往而不善;不賢者不能自反,為人子則多怨,為人父則多暴。然則自反之說,惟賢者可以語此。
父子貴慈孝
慈父固多敗子,子孝而父或不察。蓋中人之性,遇強則避,遇弱則肆。
父嚴而子知所畏,則不敢為非;父寬則子玩易,而恣其所行矣。子之不肖,父多優容;子之願愨,父或責備之無已。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。至於兄友而弟或不恭,弟恭而兄或不友;夫正而婦或不順,婦順而夫或不正,亦由「此強即彼弱,此弱即彼強」積漸而致之。為人父者,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,為人子者,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,則父慈而子愈孝,子孝而父益慈,無偏勝之患矣。至於兄弟、夫婦,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,則何患不友、恭、正、順者哉!
處家貴寬容
自古人倫,賢否相雜。或父子不能皆賢,或兄弟不能皆令,或夫流蕩,或妻悍暴,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,雖聖賢亦無如之何。身有瘡痍疣贅,雖甚可惡,不可決去,惟當寬懷處之。能知此理,則胸中泰然矣。古人所以謂父子、兄弟、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。
父兄不可辯曲直
子之於父,弟之於兄,猶卒伍之於將帥,胥吏之於官曹,奴婢之於僱主,不可相視如朋輩,事事欲論曲直。若父兄言行之失,顯然不可掩,子弟止可和言幾諫。若以曲理而加之,子弟尤當順受,而不當辯。為父兄者又當自省。
人貴能處忍
人言「居家久和者,本於能忍。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,其失尤多。
蓋忍或有藏蓄之意。人之犯我,藏蓄而不發,不過一再而已。積之既多,其發也,如洪流之決,不可遏矣。不若隨而解之,不置胸次,曰:「此其不思爾!」曰:「此其無知爾!」曰:「此其失誤爾!」曰:「此其所見者小爾!」
曰:「此其利害寧幾何!」不使之人於吾心,雖日犯我者十數,亦不至形於言而見於色。然後,見忍之功效為甚大,此所謂善處忍者。
親戚不可失歡
骨肉之失歡,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。止由失歡之後,各自負氣,不肯先下爾。朝夕群居,不能無相失。相失之後,有一人能先下氣,與之話言,則彼此酬複,遂如平時矣。宜深思之。
家長尤當奉承
興盛之家,長幼多和協,蓋所求皆遂,無所爭也。破蕩之家,妻孥未嘗有過,而家長每多責駡者,衣食不給,觸事不諧,積忿無所發,惟可施於妻孥之前而已。妻孥能知此,則尤當奉承。
順適老人意
年高之人,作事有如嬰孺,喜得錢財微利,喜受飲食、果食小惠,喜與孩童玩狎。為子弟者,能知此而順適其意,則盡其歡矣。
孝行貴誠篤
人之孝行,根於誠篤,雖繁文末節不至,亦可以動天地、感鬼神。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,乃以聲音笑貌繆為恭敬者,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,況望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!苟能知此,則自此而往,與物應接,皆不可不誠。有識君子,試以誠與不誠者較其久遠,效驗孰多?
人不可不孝
人當嬰孺之時,愛戀父母至切。父母於其子嬰孺之時,愛念尤厚,撫育無所不至。蓋由氣血初分,相去未遠,而嬰孺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。亦造物者設為自然之理,使之生生不窮。雖飛走微物亦然,方其子初脫胎卵之際,乳飲哺啄必極其愛。有傷其子,則護之不顧其身。然人於既長之後,分稍嚴而情稍疏。父母方求盡其慈,子方求盡其孝。飛走之屬稍長則母子不相識認,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也。然父母於其子幼之時,愛念撫育,有不可以言盡者。
子雖終身承顏致養,極盡孝道,終不能報其少小愛念撫育之恩,況孝道有不盡者。凡人之不能盡孝道者,請觀人之撫育嬰孺,其情愛如何,終當自悟。
亦猶天地生育之道,所以及人者至廣至大,而人之報天地者何在?有對虛空焚香跪拜,或召羽流齋醮上帝,則以為能報天地,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?
況又有怨諮乎天地者,皆不能反思之罪也。
父母不可妄憎愛
人之有子,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。恣其所求,恣其所為。無故叫號,不知禁止,而以罪保母。陵轢同輩,不知戒約,而以咎他人。或言其不然,則曰:「小未可責。」日漸月漬,養成其惡,此父母曲愛之過也。及其年齒漸長,愛心漸疏,微有疵失,遂成憎怒,摭其小疵以為大惡。如遇親故,裝飾巧辭,歷歷陳數,斷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。而其子實無他罪,此父母妄憎之過也。愛憎之私,多先於母氏,其父若不知此理,則徇其母氏之說,牢不可解。為父者須詳察此。子幼必待以嚴;子壯無薄其愛。
子弟須使有業
人之有子,須使有業。貧賤而有業,則不至於饑寒;富貴而有業,則不至於為非。凡富貴之子弟,耽酒色,好博奕,異衣服,飾輿馬,與群小為伍,以至破家者,非其本心之不肖,由無業以度日,遂起為非之心。小人贊其為非,則有■啜錢財之利,常乘間而翼成之。子弟痛宜省悟。
子弟不可廢學
大抵富貴之家教子弟讀書,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聖賢言行之精微。然命有窮達,性有昏明,不可責其必到,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廢學。蓋子弟知書,自有所謂無用之用者存焉。史傳載故事,文集妙詞章,與夫陰陽、卜筮、方技、小說,亦有可喜之談,篇卷浩博,非歲月可竟。子弟朝夕於其間,自有資益,不暇他務。又必有朋舊業儒者,相與往還談論,何至飽食終日,無所用心,而與小人為非也。
教子當在幼
人有數子,飲食、衣服之愛不可不均一;長幼尊卑之分,不可不嚴謹;賢否是非之跡,不可不分別。幼而示之以均一,則長無爭財之患;幼而責之以嚴謹,則長無悖慢之患;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別,則長無為惡之患。今人之於子,喜者其愛厚,而惡者其愛薄。初不均平,何以保其他日無爭!少或犯長,而長或陵少,初不訓責,何以保其他日不悖!賢者或99見惡,而不肖者或見愛,初不允當,何以保其他日不為惡。99 見惡,而不肖者或見愛,初不允當,何以保其他日不為惡。
父母愛子貴均
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,或由於父母憎愛之偏,衣服飲食,言語動靜,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。見愛者意氣日橫,見憎者心不能平。積久之後,遂成深仇。所謂愛之,適所以害之也。苟父母均其所愛,兄弟自相和睦,可以兩全,豈不甚善!
父母常念子貧
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,往往念之,常加憐恤,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,子之富者或有所獻,則轉以與之。此乃父母均一之心。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,此殆未之思也,若使我貧,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。
子孫當愛惜
人於子孫,雖見其作事多拂己意,亦不可深憎之。大抵所愛之子孫未必孝,或早夭,而暮年依託及身後葬、祭,多是所憎之子孫。其他骨肉皆然,請以他人已驗之事觀之。
父母多愛幼子
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,幼者或為父母所愛,此理殆不可曉。竊嘗細思其由,蓋人生一二歲,舉動笑語自得人憐,雖他人猶愛之,況父母乎!
才三四歲至五六歲,恣性啼號,多端乖劣,或損動器用,冒犯危險。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。又多癡頑,不受訓戒,故雖父母亦深惡之。方其長者可惡之時,正值幼者可愛之日,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。其憎愛之心,從此而分,遂成迤邐。最幼者當可惡之時,下無可愛之者,父母愛無所移,遂終愛之。其勢或如此,為人子者,當知父母愛之所在。長者宜少讓,幼者宜自抑。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回轉,不可任意而行,使長者懷怨而幼者縱欲,以致破家可也。
祖父母多愛長孫
父母於長子多不之愛,而祖父母於長孫多極其愛。此理亦不可曉,豈亦由愛少子而遷及之耶?
舅姑當奉承
凡人之子,性行不相遠,而有後母者,獨不為父所喜。父無正室而有寵婢者亦然。此固父之昵於私愛,然為子者要當一意承順,則天理久而自協。
凡人之婦,性行不相遠,而有小姑者獨不為舅姑所喜。此固舅姑之愛偏,然為兒婦者要當一意承順,則尊長久而自悟。或父或舅姑終於不察,則為子為婦無可奈何,加敬之外,任之而已。
同居貴懷公心
兄弟子侄同居至於不和,本非大有所爭。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,為己稍重,雖是毫末,必獨取於眾,或眾有所分,在己必欲多得。其他心不能平,遂啟爭端,破蕩家產。馴小得而致大患。若知此理,各懷公心,取於私則皆取於私,取於公則皆取於公。眾有所分,雖果實之屬,直不數十文,亦必均平,則亦何爭之有!
同居長幼貴和
兄弟子侄同居,長者或恃其長,陵轢卑幼。專用其財,自取溫飽,因而成私。薄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。幼者至不免饑寒,必啟爭端。或長者處事至公,幼者不能承順,盜取其財,以為不肖之資,尤不能和。若長者總持大綱,幼者分幹細務,長必幼謀,幼必長聽,各盡公心,自然無爭。
兄弟貧富不齊
兄弟子侄貧富厚薄不同,富者既懷獨善之心,又多驕傲;貧者不生自勉之心,又多妒嫉,此所以不和。若富者時分惠其餘,不恤其不知恩;貧者知自有定分,不望其必分惠,則亦何爭之有!
分析財產貴公當
朝廷立法,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,然有果是竊眾營私,卻於典賣契中稱「系妻財置到」,或詭名置產,官中不能盡行根究。又有果是起於貧寒,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奮立,營置財業。或雖有祖宗財產,不因於眾,別自殖立私產,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。至於經縣、經州、經所在官府累十數年,各至破蕩而後已。若富者能反思,果是因眾成私,不分與貧者,於心豈無所慊!
果是自置財產,分與貧者,明則為高義,幽則為陰德,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,妨廢家務,及資備裹糧,資絕證佐,與囑託吏胥,賄賂官員之徒費耶!貧者亦宜自思,彼實竊眾,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,豈可悉分有之!況實彼之私財,而吾欲受之,寧不自愧!苟能知此,則所分雖微,必無爭訟之費也。
同居不必私藏金寶
人有兄弟子侄同居,而私財獨厚,慮有分析之患者,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,此為大愚。若以百千金銀計之,用以買產,歲收必十千。十餘年後,所謂百千者,我已取之,其分與者皆其息也,況百千又有息焉!用以典質營運,三年而其息一倍,則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,其分與者皆其息也,況又三年再倍。……不知其多少,何為而藏之篋笥,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!余見世人有將私財假於眾,使之營家而止取其本者,其家富厚,均及兄弟子侄,綿綿不絕,此善處心之報也。亦有竊盜眾財,或寄妻家,或寄內外姻親之家,終為其人用過,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。亦有作妻家、姻親之家置產,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。亦有作妻名置產,身死而妻改嫁,舉以自隨者亦多矣。
凡百君子,幸詳鑒此,止須存心。
分業不必計較
兄弟同居,甲者富厚,常慮為乙所擾。十數年間,或甲破壞,而乙乃增進;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,乙反為甲所擾者有矣。兄弟分析,有幸應分人典賣,而己欲執贖,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,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,而己分處中,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,反為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。有諸父俱亡,作諸子均分,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,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;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,勝於獨據全分者;有以兄弟累眾而己累獨少,力求分析而分後浸微,反不若累眾之人昌盛如故者;有以分析不平,屢經官求再分,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,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。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,必不起爭訟之心。
兄弟貴相愛
兄弟義居,固世之美事。然其間有一人早亡,諸父與子侄其愛稍疏,其心未必均齊。為長而欺瞞其幼者有之,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。顧見義居而交爭者,其相疾有甚於路人。前日之美事,乃甚不美矣。故兄弟當分,宜早有所定。兄弟相愛,雖異居異財,亦不害為孝義。一有交爭,則孝義何在?
眾事宜各盡心
兄弟子侄有同門異戶而居者,於眾事宜各盡心,不可令小兒、婢僕有擾於眾。雖是細微,皆起爭之漸。且眾之庭宇,一人勤於掃灑,一人全不之顧,勤掃灑者已不能平,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,常常狼籍,且不容他人禁止,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。
同居相處貴愛
同居之人,有不賢者非理以相擾,若間或一再,尚可與辯。至於百無一是,且朝夕以此相臨,極為難處。同鄉及同官亦或有此,當寬其懷抱,以無可奈何處之。
友愛弟侄
父之兄弟,謂之伯父、叔父,其妻,謂之伯母、叔母。服制減於父母一等者,蓋謂其撫字教育有父母之道,與親父母不相遠。而兄弟之子謂之猶子,亦謂其奉承報孝,有子之道,與親子不相遠。故幼而無父母者,苟有伯叔父母,則不至無所養;老而無子孫者,苟有猶子,則不至於無所歸。此聖王制禮立法之本意。今人或不然,自愛其子,而不顧兄弟之子。又有因其無父母,欲兼其財,百端以擾害之,何以責其猶子之孝!故猶子亦視其伯叔父母如仇讎矣。
和兄弟教子善
人有數子,無所不愛,而於兄弟則相視如仇讎。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、叔父者,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諸子,己之諸子,即他日之兄弟。
我於兄弟不和,則我之諸子更相視效,能禁其不乖戾否?子不禮於伯叔父,則不孝於父亦其漸也。故欲吾之諸子和同,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。欲吾子之孝於己,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。
背後之言不可聽
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,則雖聖賢同居,亦不能不爭。且人之做事不能皆是,不能皆合他人之意,寧免其背後評議?背後之言,人不傳遞,則彼不聞知,寧有忿爭?惟此言彼聞,則積成怨恨。況兩遞其言,又從而增易之,兩家之怨至於牢不可解。惟高明之人有言不聽,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。
同居不可相譏議
同居之人或相往來,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,不可默造。慮其適議及我,則彼此愧慚,進退不可。況其間有不曉事之人,好伏於幽暗之處,以伺人之言語。此生事興爭之端,豈可久與同居!然人之居處,不可謂僻靜無人,而輒譏議人,必慮或有聞之者。俗謂:「牆壁有耳。」又曰:「日不可說人,夜不可說鬼。」
婦女之言寡恩義
人家不和,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輩。蓋婦女所見不廣不遠,不公不平。又其所謂舅姑、伯叔、妯娌皆假合,強為之稱呼,非自然天屬。故輕於割恩,易於修怨。非丈夫有遠識,則為其役而不自覺,一家之中乖變生矣。
於是有親兄弟子侄隔屋連牆,至死不相往來者;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,有多子而不以與其兄弟者;有不恤兄弟之貧,養親必欲如一,寧棄親而不顧者;有不恤兄弟之貧,葬親必欲均費,寧留喪而不葬者;……其事多端,不可概述。亦嘗見有遠識之人,知婦女之不可諫誨,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,私救其所急,私周其所乏,不使婦女知之。彼兄弟之貧者,雖深怨其婦女,而重愛其兄弟。至於當分析之際,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產者,蓋由見識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,而先施之厚,因以得兄弟之心也。
婢僕之言多間鬥
婦女之易生言語者,又多出於婢妾之間鬥。婢妾愚賤,尤無見識,以言他人之短失為忠於主母。若婦女有見識,能一切勿聽,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。
若聽之信之,從而愛之,則必再言之,又言之,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,為婢妾者方洋洋得志。非特婢妾為然,奴隸亦多如此。若主翁聽信,則房族、親戚、故舊皆大失歡,而善良之僕佃,皆翻致誅責矣。
親戚不宜頻假貸
房族、親戚、鄰居,其貧者才有所闕,必請假焉。雖米、鹽、酒、醋計錢不多,然朝夕頻頻,令人厭煩。如假借衣服、器用,既為損汙,又因以質錢。借之者歷歷在心,日望其償;其借者非惟不償,又行行常自若,且語人曰:「我未嘗有纖毫假貸於他。」此言一達,豈不招怨怒。
親舊貧者隨力周濟
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,不若隨力給與之。言借,則我望其還,不免有所索。索之既頻,而負償「冤主」反怒曰:「我欲償之,以其不當頻索,則姑已之。」方其不索,則又曰:「彼不下氣問我,我何為而強還之!」故索亦不償,不索亦不償,終於交怨而後已。蓋貧人之假貸,初無肯償之意,縱有肯償之意,亦由何得償?或假貸作經營,又多以命窮計絀而折閱。方其始借之時,禮甚恭,言甚遜,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為誓。至他日責償之時,恨不以兵刃相加。凡親戚故舊,因財成怨者多矣。俗謂「不孝怨父母,欠債怨財主。」不若念其貧,隨吾力之厚薄,舉以與之。則我無責償之念,彼亦無怨於我。
子孫常宜關防
子孫有過,為父祖者多不自知,貴官尤甚。蓋子孫有過,多掩蔽父祖之耳目。外人知之,竊笑而已,不使其父祖知之。至於鄉曲貴宦,人之進見有時,稱道盛德之不暇,豈敢言其子孫之非!況又自以子孫為賢,而以人言為誣,故子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也。間有家訓稍嚴,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,不使其父知之。富家之子孫不肖,不過耽酒、好色、賭博、近小人,破家之事而已。
貴宦之子孫不止此也。其居鄉也,強索人之酒食,強貸人之錢財,強借人之物而不還,強買人之物而不償;親近群小,則使之假勢以陵人;侵害善良,則多致飾詞以妄訟;鄉人有曲理犯法事,認為已事,名曰「擔當」;鄉人有爭論,則偽作父祖之簡,幹懇州縣,求以曲為直;差夫借船,放稅免罪,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。殆非一端也。其隨侍也,私令市賈買物,私令吏人買物,私托場務買物……皆不償其直;吏人補名,吏人免罪,吏人有優潤,皆必責其報;典買婢妾,限以抵價,而使他人填賠;或同院子遊狎,或幹場務放稅……
其他妄有求覓亦非一端,不恤誤其父祖陷於刑辟也。凡為人父祖者,宜知此事,常關防,更常詢訪,或庶幾焉。
子弟貪繆勿使仕宦
子弟有愚繆貪污者,自不可使之仕宦。古人謂「治獄多陰德,子孫當有興者」。謂「利人而人不知所自,則得福。」令其愚繆,必以獄訟事悉委胥輩改易事情,庇惡陷善,豈不與陰德相反!古人又謂「我多陰謀,道家所忌」,謂「害人而人不知所自,則得禍」。今其貪污,必與胥輩同謀,貨鬻公事,以曲為直,人受其冤無所告訴,豈不謂之陰謀!士大夫試厲數鄉曲三十年前宦族,今能自存者僅有幾家?皆前事所致也。有遠識者必信此言。
家業興替系子弟
同居父兄子弟善惡賢否相半,若頑很刻薄不惜家業之人先死,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;若慈善長厚勤謹之人先死,則其家不可救矣。諺雲:「莫言家未成,成家子未生;莫言家未破,破家子未大。」亦此意也。
養子長幼宜異
貧者養他人之子當於幼時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年,惟望其子反哺,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其心;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。今世之富人養他人之子,多以為諱故,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,或養所出至微之人。長而不肖,恐其破家,方議逐去,致有爭訟。若取於既長之時,其賢否可以粗見,苟能溫淳守己,必能事所養為所生,且不敢破家,亦不致興訟也。
子多不可輕與人
多子固為人之患,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。須俟其稍長,見其溫淳守己,舉以與人,兩家獲福。如在繈褓,即以與人,萬一不肖,既破他家,必求歸宗,往往興訟,又破我家,則兩家受其禍矣。
養異姓子有礙
養異姓之子,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,數世之後,必與同姓通婚姻者,律禁甚嚴,人多冒之,至啟爭訟。設或人不之告,官不之治,豈可不思理之所在。江西養子,不去其所生之姓,而以所養之姓冠於其上,若複姓者,雖於經律無見,亦知惡其無別如此。
立嗣擇昭穆相順
同姓之子,昭穆不順,亦不可以為後。鴻雁微物,猶不亂行,人乃不然!
至於叔拜侄,於理安乎,況啟爭端!設不得已,養弟,養侄、孫以奉祭祀,惟當撫之如子,以其財產與之。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,如古人為嫂制服。如今世為祖承重之意,而昭穆不亂,亦無害也。
庶孽遺腹宜早辨
別宅子、遺腹子宜及早收養教訓,免致身後論訟。或已為愚下之人方欲歸宗,尤難處也。女亦然,或與雜濫之人通私,或婢妾因他事逐出,皆不可不於生前早有辨明。恐身後有求歸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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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之智識有高下
人之智識固有高下,又有高下殊絕者。高之見下,如登高望遠,無不盡見;下之視高,如在牆外欲窺牆裡。若高下相去差近猶可與語;若相去遠甚,不如勿告,徒費口頰爾。譬如弈棋,若高低止較三五著,尚可對弈,國手與未識籌局之人對弈,果何如哉?
處富貴不宜驕傲
富貴乃命分偶然,豈宜以此驕傲鄉曲!若本自貧窶,身致富厚,本自寒素,身致通顯,此雖人之所謂賢,亦不可以此取尤於鄉曲。若因父祖之遺資而坐享肥濃,因父祖之保任而馴致通顯,此何以異於常人!其間有欲以此驕傲鄉曲,不亦羞而可憐哉!
禮不可因人輕重
世有無知之人,不能一概禮待鄉曲,而因人之富貴貧賤設為高下等級。
見有資財有官職者則禮恭而心敬。資財愈多,官職愈高,則恭敬又加焉。至視貧者、賤者,則禮傲而心慢,曾不少顧恤。殊不知彼之富貴,非我之榮,彼之貧賤,非我之辱,何用高下分別如此!長厚有識君子必不然也。
窮達自兩途
操履與升沉自是兩途。不可謂操履之正,自宜榮貴,操履不正,自宜困厄。若如此,則孔、顏應為宰輔,而古今宰輔達官不復小人矣。蓋操履自是吾人當行之事,不可以此責效於外物。責效不效,則操履必怠,而所守或變,遂為小人之歸矣。今世間多有愚蠢而享富厚,智慧而居貧寒者,皆自有一定之分,不可致詰。若知此理,安而處之,豈不省事。
世事更變皆天理
世事多更變,乃天理如此。今世人往往見目前稍稍榮盛,以為此生無足慮,不旋踵而破壞者多矣。大抵天序十年一換甲,則世事一變。今不須廣論久遠,只以鄉曲十年前、二十年前比論目前,其成敗興衰何嘗有定勢!世人無遠識,凡見他人興進及有如意事則懷妒,見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則譏笑。
同居及同鄉人最多此患。若知事無定勢,則自慮之不暇,何暇妒人笑人哉!
人生勞逸常相若
應高年享富貴之人,必須少壯之時嘗盡艱難,受盡辛苦,不曾有自少壯享富貴安逸至老者。早年登科及早年受奏補之人,必於中年齟齬不如意,卻於暮年方得榮達。或仕宦無齟齬,必其生事窘薄,憂饑寒,慮婚嫁。若早年宦達,不曆艱難辛苦,及承父祖生事之厚,更無不如意者,多不獲高夀。造物乘除之理類多如此。其間亦有始終享富貴者,乃是有大福之人,亦千萬人中間有之,非可常也。今人往往機心巧謀,皆欲不受辛苦,即享富貴至終身,蓋不知此理,而又非理計較,欲其子孫自少小安然享大富貴,尤其蔽惑也,終於人力不能勝天。
貧富定分任自然
富貴自有定分。造物者既設為一定之分,又設為不測之機,役使天下之人朝夕奔趨,老死而不覺。不如是,則人生天地間全然無事,而造化之術窮矣。然奔趨而得者不過一二,奔趨而不得者蓋千萬人。世人終以一二者之故,至於勞心費力,老死無成者多矣。不知他人奔趨而得亦其定分中所有者。若定分中所有,雖不奔趨,遲以歲月,亦終必得。故世有高見遠識超出造化機關之外,任其自去自來者,其胸中平夷,無憂喜,無怨尤。所謂奔趨及相傾之事,未嘗萌於意間,則亦何爭之有!前輩謂:「死生貧富,生來註定;君子贏得為君子,小人枉了為小人。」此言甚切,人自不知耳!
憂患順受則少安
人生世間,自有知識以來,即有憂患不如意事。小兒叫號,皆其意有不平。自幼至少,至壯,至老,如意之事常少,不如意之事常多。雖大富貴之人,天下之所仰羨以為神仙,而其不如意處各自有之,與貧賤人無異,特其所憂慮之事異爾。故謂之缺陷世界,以人生世間無足心滿意者。能達此理而順受之,則可少安。
謀事難成則永久
凡人謀事,雖日用至微者,亦須齟齬而難成,或幾成而敗,既敗而複成。
然後,其成也永久平寧,無複後患。若偶然易成,後必有不如意者。造物微機不可測度如此,靜思之則見此理,可以寬懷。
性有所偏在救失
人之德性出於天資者,各有所偏。君子知其有所偏,故以其所習為而補之,則為全德之人。常人不自知其偏,以其所偏而直情徑行,故多失。《書》言九德,所謂寬、柔、願、亂、擾、直、簡、剛、強者,天資也;所謂栗、立、恭、敬、毅、溫、廉、塞、義者,習為也。此聖賢之所以為聖賢也。後世有以性急而佩韋、性緩而佩弦者,亦近此類。雖然,己之所謂偏者,苦不自覺,須詢之他人乃知。
人行有長短
人之性行雖有所短,必有所長。與人交遊,若常見其短,而不見其長,則時日不可同處;若常念其長,而不顧其短,雖終身與之交遊可也。
人不可懷慢偽妒疑之心
處己接物,而常懷慢心、偽心、妒心、疑心者,皆自取輕辱於人,盛德君子所不為也。慢心之人自不如人,而好輕薄人。見敵己以下之人,及有求於我者,面前既不加禮,背後又竊譏笑。若能回省其身,則愧汗浹背矣。偽心之人言語委曲,若甚相厚,而中心乃大不然。一時之間人所信慕,用之再三則蹤跡露見,為人所唾去矣。妒心之人常欲我之高出於人,故聞有稱道人之美者,則忿然不平,以為不然;聞人有不如人者,則欣然笑快,此何加損於人,祗厚怨耳!疑心之人,人之出言未嘗有心,而反復思繹曰:「此譏我何事?此笑我何事?」……則與人締怨,常萌於此。賢者聞人譏笑若不聞焉,此豈不省事!
人貴忠信篤敬
言忠信,行篤敬,乃聖人教人取重於鄉曲之術。蓋財物交加,不損人而益己,患難之際,不妨人而利己,所謂忠也。有所許諾,纖毫必償,有所期約,時刻不易,所謂信也。處事近厚,處心誠實,所謂篤也。禮貌卑下,言辭謙恭,所謂敬也。若能行此,非惟取重於鄉曲,則亦無人而不自得。然「敬」
之一事於己無損,世人頗能行之,而矯飾假偽,其中心則輕薄,是能敬而不能篤者,君子指為諛佞,鄉人久亦不歸重也。
厚於責己而薄於責人
忠、信、篤、敬,先存其在己者,然後望其在人。如在己者未盡,而以責人,人亦以此責我矣。今世之人能自省其忠、信、篤、敬者蓋寡,能責人以忠、信、篤、敬者皆然也。雖然,在我者既盡,在人者亦不必深責。今有人能盡其在我者固善矣,乃欲責人之似己,一或不滿吾意,則疾之已甚,亦非有容德者,只益貽怨於人耳!
處事當無愧心
今人有為不善之事,幸其人之不見不聞,安然自肆,無所畏忌。殊不知人之耳目可掩,神之聰明不可掩。凡吾之處事,心以為可,心以為是,人雖不知,神已知之矣。吾之處事,心以為不可,心以為非,人雖不知,神已知之矣。吾心即神,神即禍福,心不可欺,神亦不可欺。《詩》曰:「神之格思,不可度思,矧可射思。」釋者以謂「吾心以為神之至也」,尚不可得而窺測,況不信其神之在左右,而以厭射之心處之,則亦何所不至哉!
為惡禱神為無益
人為善事而未遂,禱之於神,求其陰助,雖未見效,言之亦無愧。至於為惡事而未遂,亦禱之於神,求其陰助,豈非欺罔!如謀為盜賊而禱之於神,爭訟無理而禱之於神,使神果從其言,而幸中,此乃貽怒於神,開其禍端耳。
公平正直人之當然
凡人行己公平正直者,可用此以事神,而不可恃此以慢神;可用此以事人,而不可恃此以傲人。雖孔子亦以敬鬼神,事大夫,畏大人為言,況下此者哉!彼有行己不當理者,中有所慊,動輒知畏,猶能避遠災禍,以保其身。
至於君子而偶罹於災禍者,多由自負以召致之耳。
悔心為善之幾
人之處事能常悔往事之非,常悔前言之失,常悔往年之未有知識,其賢德之進,所謂長日加益而人不自知也。古人謂「行年六十而知五十九之非」者,可不勉哉!
惡事可戒而不可為
凡人為不善事而不成,正不須怨天尤人,此乃天之所愛,終無後患。如見他人為不善事常稱意者,不須多羨,此乃天之所棄。待其積惡深厚,從而殄滅之。不在其身,則在其子孫。姑少待之,當自見也。
善惡報應難究詰
人有所為不善,身遭刑戮,而其子孫昌盛者,人多怪之,以為天理有誤。
殊不知此人之家,其積善多,積惡少。少不勝多,故其為惡之人身受其報,不妨福祚延及後人。若作惡多而享壽富安樂,必其前人之遺澤將竭,天不愛惜,恣其惡深,使之大壞也。
人能忍事則無爭心
人能忍事,易以習熟,終至於人以非理相加,不可忍者,亦處之如常。
不能忍事,亦易以習熟,終至於睚眥之怨,深不足較者,亦至交詈爭訟,期於取勝而後已,不知其所失甚多。人能有定見,不為客氣所使,則身心豈不大安寧!
小人當敬遠
人之平居,欲近君子而遠小人者,君子之言多長厚端謹,此言先入於吾心,及吾之臨事,自然出於長厚端謹矣;小人之言多刻薄浮華,此言先入於吾心,及吾之臨事,自然出於刻薄浮華矣。且如朝夕聞人尚氣好淩人之言,吾亦將尚氣好淩人而不覺矣;朝夕聞人遊蕩、不事繩檢之言,吾亦將遊蕩、不事繩檢而不覺矣。如此非一端,非大有定力,必不免漸染之患也。
老成之言更事多
老成之人,言有迂闊,而更事為多。後生雖天資聰明,而見識終有不及。
後生例以老成為迂闊,凡其身試見效之言欲以訓後生者,後生厭聽而毀詆者多矣。及後生年齒漸長,曆事漸多,方悟老成之言可以佩服,然已在險阻艱難備嘗之後
君子有過必思改
聖賢猶不能無過,況人非聖賢,安得每事盡善!人有過失,非其父兄,孰肯誨責;非其契愛,孰肯諫諭。泛然相識,不過背後竊議之耳。君子惟恐有過,密訪人之有言,求謝而思改。小人聞人之有言,則好為強辯,至絕往來,或起爭訟者有矣。
言語貴簡寡
言語簡寡,在我,可以少悔;在人,可以少怨。
小人為惡不必諫
人之出言舉事,能思慮循省,而不幸有失,則在可諫可議之域。至於恣其性情,而妄言妄行,或明知其非而故為之者,是人必挾其兇暴強悍以排人之議己。善處鄉曲者,如見似此之人,非惟不敢諫誨,亦不敢置於言議之間,所以遠侮辱也。嘗見人不忍平昔所厚之人有失,而私納忠言,反為人所怒,曰:「我與汝至相厚,汝亦謗我耶!」孟子曰:「不仁者,可與言哉?」
覺人不善知自警
不善人雖人所共惡,然亦有益於人。大抵見不善人則警懼,不至自為不善。不見不善人則放肆,或至自為不善而不覺。故家無不善人,則孝友之行不彰;鄉無不善人,則誠厚之跡不著。譬如磨石,彼自銷損耳,刀斧資之以為利。老子雲:「不善人乃善人之資。」謂此爾。若見不善人而與之同惡相濟及與之爭為長雄,則有損而已,夫何益?
門戶當寒生不肖子
鄉曲有不肖子弟,耽酒好色,博弈遊蕩,親近小人,豢養馳逐,輕於破蕩家產,至為乞丐竊盜者,此其家門厄數如此,或其父祖稔惡至此。未聞有因諫誨而改者,雖其至親,亦當處之無可奈何,不必■■,徒厚其怨。
正己可以正人
勉人為善,諫人為惡,固是美事。先須自省:若我之平昔自不能為人,豈惟人不見聽,亦反為人所薄。且如己之立朝可稱,乃可誨人以立朝之方;己之臨政有效,乃可誨人以臨政之術;己之才學為人所尊,乃可誨人以進修之要;己之性行為人所重,乃可誨人以操履之詳;己能身致富厚,乃可誨人以治家之法;己能處父母之側而諧和無間,乃可誨人以至孝之行。苟惟不然,豈不反為所笑!
浮言不足恤
人之出言至善,而或有議之者;人有舉事至當而或有非之者。蓋眾心難一,眾口難齊如此。君子之出言舉事,苟揆之吾心,稽之古訓,詢之賢者,於理無礙,則紛紛之言皆不足恤,亦不必辯。自古聖賢,當代宰輔,一時守令,皆不能免,況居鄉曲,同為編氓,尤其無所畏,或輕議己,亦何怪焉!
大抵指是為非,必妒忌之人,及素有仇怨者。此曹何足以定公論,正當勿恤勿辯也。
諛巽之言多奸詐
人有善誦我之美,使我喜聞而不覺其諛者,小人之最奸黠者也。彼其面諛我而我喜,及其退與他人語,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愚也。人有善揣人意之所向,先發其端,導而迎之,使人喜其言與己暗合者,亦小人之最奸黠者也。
彼其揣我意而果合,及其退與他人語,又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料也。此雖大賢亦甘受其侮而不悟,奈何!
凡事不為己甚
人有詈人而人不答者,人必有所容也。不可以為人之畏我而更求以辱之,為之不已。人或起而我應,恐口噤而不能出言矣。人有訟人而人不校者,人必有所處也。不可以為人之畏我,而更求以攻之,為之不已。人或出而我辯,恐理虧而不能逃罪也。
言語慮後則少怨尤
親戚故舊,人情厚密之時,不可盡以密私之事語之,恐一旦失歡,則前日所言,皆他人所憑以為爭訟之資。至有失歡之時,不可盡以切實之語加之,恐忿氣既平之後,或與之通好結親,則前言可愧。大抵忿怒之際,最不可指其隱諱之事,而暴其父祖之惡。吾之一時怒氣所激,必欲指其切實而言之,不知彼之怨恨深入骨髓。古人謂「傷人之言,深於矛戟」是也。俗亦謂「打人莫打膝,道人莫道實」。
與人言語貴和顏
親戚故舊,因言語而失歡者,未必其言語之傷人,多是顏色辭氣暴厲,能激人之怒。且如諫人之短,語雖切直,而能溫顏下氣,縱不見聽,亦未必怒。若平常言語,無傷人處,而詞色俱厲,縱不見怒,亦須懷疑。古人謂「怒於室者色於市」,方其有怒,與他人言,必不卑遜。他人不知所自,安得不怪!故盛怒之際與人言語尤當自警。前輩有言:「誡酒後語,忌食時嗔,忍難忍事,順自強人。」常能持此,最得便宜。
老人當敬重
高年之人,鄉曲所當敬者,以其近於親也。然鄉曲有年高而德薄者,謂刑罰不加於己,輕詈辱人,不知愧恥。君子所當優容而不較也。
與人交遊貴和易
與人交遊,無問高下,須常和易,不可妄自尊大,修飾邊幅。若言行崖異,則人豈複相近!然又不可太褻狎,樽酒會聚之際,固當歌笑盡歡,恐嘲譏中觸人諱忌,則忿爭興焉。
才行高人自服
行高人自重,不必其貌之高;才高人自服,不必其言之高。
小人作惡必天誅
居鄉曲間,或有貴顯之家,以州縣觀望而淩人者;又有高資之家,以賄賂公行而淩人者。方其得勢之時,州縣「不能誰何」,鬼神猶或避之,況貧窮之人,豈可與之較!屋宅墳墓之所鄰,山林田園之所接,必橫加殘害,使歸於己而後已。衣食所資,器用之微,凡可其意者,必奪而有之。如此之人,惟當遜而避之,逮其稔惡之深,天誅之加,則其家之子孫自能為其父祖破壞,以與鄉人復仇也。鄉曲更有健訟之人,把持短長,妄有論訟,以致追擾,州縣不敢治其罪。又有恃其父兄子弟之眾,結集兇惡,強奪人所有之物。不稱意,則群聚毆打,又複賄賂州縣,多不竟其罪。如此之人,亦不必求以窮治,逮其稔惡之深,天誅之加,則無故而自罹於憲網,有計謀所不及救者。大抵作惡而倖免於罪者,必於他時無故而受其報。所謂「天網恢恢,疏而不漏」也。
君子小人有二等
鄉曲士夫,有挾術以待人,近之不可,遠之則難者,所謂君子中之小人,不可不防,慮其信義有失為我之累也。農、工、商、賈、僕、隸之流,有天資忠厚可任以事、可委以財者,所謂小人中之君子,不可不知,宜稍撫之以恩,不復慮其詐欺也。
居官居家本一理
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時,則不至幹請把持而撓時政;居官能思居家之時,則不至狠愎暴恣而貽人怨。不能回思者皆是也。故見任官每每稱寄居官之可惡,寄居官亦多談見任官之不韙,並與其善者而掩之也。
小人難責以忠信
「忠信」二字,君子不守者少,小人不守者多。且如小人以物市於人,敝惡之物,飾為新奇;假偽之物,飾為真實。如絹帛之用膠糊,米麥之增濕潤,肉食之灌以水,藥材之易以他物。巧其言詞,止於求售,誤人食用,有不恤也。其不忠也類如此。負人財物久不嘗,人苟索之,期以一月,如期索之,不售。又期以一月,如期索之,又不售。至於十數期而不售如初。工匠制器,要其定資,責其所制之器,期以一月,如期索之,不得。又期以一月,如期索之,又不得。至於十數期而不得如初。其不信也類如此,其他不可悉數。小人朝夕行之,略不之怪。為君子者往往忿懥,直欲深治之,至於毆打論訟。若君子自省其身,不為不忠不信之事,而憐小人之無知。及其間有不得已而為自便之計,至於如此,可以少置之度外也。
戒貨假藥
張安國舍人知撫州日,以有賣假藥者,出榜戒約曰:「陶隱居、孫真人因《本草》、《千金方》濟物利生,多積陰德,名在列仙。自此以來,行醫貨藥,誠心救人,獲福報者甚眾。不論方冊所載,只如近時此驗尤多,有隻賣一真藥便家資巨萬。或自身安榮,享高夀;或子孫及第,改換門戶,如影隨形,無有差錯。又曾眼見貨賣假藥者,其初積得些小家業,自謂得計,不知冥冥之中,自家合得祿料都被減克。或自身多有橫禍,或子孫非理破蕩,致有遭天火、被雷震者。蓋緣贖藥之人多是疾病急切,將錢告求賣藥之家,孝子順孫只望一服見效,卻被假藥誤賺,非惟無益,反致損傷。尋常誤殺一飛禽走獸猶有果報,況萬物之中人命最重!無辜被禍,其痛何窮!……」詞多更不盡載。舍人此言豈止為假藥者言之,有識之人自宜觸類。
言貌重則有威
市井街巷,茶坊酒肆,皆小人雜處之地。吾輩或有經由,須當嚴重其辭貌,則遠輕侮之患。倘有譏議,亦不必聽,或有狂醉之人,宜即迴避,不必與之較可也。
衣服不可侈異
衣服舉止異眾,不可游於市,必為小人所侮。
居鄉曲務平淡
居於鄉曲,輿馬衣服不可鮮花。蓋鄉曲親故,居貧者多,在我者揭然異眾,貧者羞澀必不敢相近,我亦何安之有!此說不可與口尚浮臭者言。
婦女衣飾務潔淨
婦女衣飾惟務潔淨,尤不可異眾。且如十數人同處,而一人衣飾獨異,眾所指目,其行坐能自安否?
禮義制欲之大閑
飲食,人之所欲,而不可無也,非理求之,則為饕為饞;男女,人之所欲,而不可無也,非理狎之,則為奸為淫;財物,人之所欲,而不可無也,非理得之,則為盜為賊。人惟縱欲,則爭端起而獄訟興。聖王慮其如此,故制為禮以節人之飲食、男女,制為義以限人之取與。君子於是三者,雖知可欲而不敢輕形於言,況敢妄萌於心!小人反是。
見得思義則無過
聖人雲:不見可欲,使心不亂,此最省事之要術。蓋人見美食而必咽,見美色而必凝視,見錢財而必起欲得之心,苟非有定力者,皆不免此。惟能杜其端源,見之不顧,則無妄想,無妄想則無過舉矣。
人為情惑則忘返
子弟有耽於情慾,迷而忘返,至於破家而不悔者,蓋始於試為之。由其中無所見,不能識破,遂至於不可回。
子弟當謹交遊
世人有慮子弟血氣未定,而酒色博弈之事,得以昏亂其心,尋至於失德破家,則拘之於家,嚴其出入,絕其交遊,致其無所見聞,樸野蠢鄙,不近人情。殊不知此非良策,禁防一馳,情竇頓開,如火燎原不可撲滅。況拘之於家,無所用心,卻密為不肖之事,與外出何異!不若時其出入,謹其交遊,雖不肖之事習聞既熟,自能識破,必短愧而不為。縱試為之,亦不至於樸野蠢鄙,全為小人之所搖盪也。
家成於憂懼破於怠忽
起家之人,生財富庶,乃日夜憂懼,慮不免於饑寒。破家之子,生事日消,乃軒昂自恣,謂「不復可慮」。所謂「吉人凶其吉,凶人吉其凶」,此其效驗,常見於已壯未老,已老未死之前。識者當自默喻。
興廢有定理
起家之人見所作事無不如意,以為智術巧妙如此,不知其命分偶然,志氣洋洋,貪多圖得。又自以為獨能久遠,不可破壞,豈不為造物者所竊笑!
蓋其破壞之人或已生於其家,曰「子」曰「孫」,朝夕環立於側者,皆他日為父祖破壞生事之人,恨其父祖目不及見耳!前輩有建第宅,宴工匠於東廡曰:「此造宅之人。」宴子弟於西廡曰:「此賣宅之人。」後果如其言。近世士大夫有言:「目所可見者,謾爾經營;目所不及見者,不須置之謀慮。」
此有識君子知非人力所及,其胸中寬泰與蔽迷之人如何?
用度宜量入為出
起家之人易於增進成立者,蓋服、食、器、用及吉凶百費規模淺狹,尚循其舊故。日入之數多於日出,此所以常有餘。富家之子易於傾覆破蕩者,蓋服、食、器、用及吉凶百費規模廣大,尚循其舊。又分其財產立數門戶,則費用增倍於前日。子弟有能省用,遠謀損節猶慮不及,況有不之悟者,何以支持乎!古人謂,由儉入奢易,由奢入儉難,蓋謂此爾。大貴人之家尤難於保成。方其致位通顯,雖在閑冷,其俸給亦厚,其饋遺亦多。其使令之人滿前,皆州郡廩給。其服、食、器、用雖極於華侈,而其費不出於家財。逮其身後,無前日之俸給、饋遺、使令之人,其日用百費非出家財不可。況又析一家為數家,而用度仍舊,豈不至於破蕩!此亦勢使之然。為子弟者各宜量節。
起家守成宜為悠久計
人之居世有不思父祖起家艱難,思與之延其祭祀,又不思子孫無所憑藉則無以脫於饑寒。多生男女,視如路人。耽於酒色,博弈遊蕩,破壞家產,以取一時之快,此皆家門不幸。如此,冒幹刑憲,彼亦不恤,豈教誨、勸諭、責駡之所能回!置之無可奈何而已。
節用有常理
人有財物,慮為人所竊,則必緘滕扃鐍封識之甚嚴。慮費用之無度而致耗散,則必算計較量,支用之甚節。然有甚嚴而有失者,蓋百日之嚴,無一日之疏,則無失;百日嚴而一日不嚴,則一日之失與百日不嚴同也。有甚節而終至於匱乏者,蓋百事節而無一事之費,則不至於匱乏;百事節而一事不節,則一事之費與百事不節同也。所謂百事者,自飲食、衣服、屋宅、園館、輿馬、僕禦、器用,玩好……蓋非一端。豐儉隨其財力則不為之費;不量財力而為之,或雖財力可辦而過於侈靡,近於不急,皆妄費也。年少主家事&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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« Reply #2 on: September 17, 2010, 02:13:11 AM »

肖子弟夜出之患。如外有竊盜,內有奔竄及子弟生事,縱官司為之受理,豈不重費財力!
山居須置莊佃
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靜之地,須於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,招誘丁多之人居之。或有火燭、竊盜,可以即相救應。
夜間防盜宜警急
凡夜犬吠,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,不可以為他而不警。夜間遇物有聲,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。
防盜宜巡邏
屋之周圍須令有路,可以往來,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。善慮事者,居於城郭,無甚隙地,亦為夾牆,使邏者往來其間。若屋之內,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。
夜間逐盜宜詳審
夜間覺有盜,便須直言「有盜」,徐起逐之,盜必且竄。不可乘暗擊之,恐盜之急,以刃傷我,及誤擊自家之人。若持燭見盜擊之,猶庶幾。若獲盜而已受拘執,自當准法,無過毆傷。
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盜
多蓄之家,盜所覬覦,而其人又多置什物,喜於矜耀,尤盜之所垂涎也。
富厚之家若多儲錢谷,少置什物,少蓄金寶絲帛,縱被盜亦不多失。前輩有戒其家:「自冬夏衣之外,藏帛以備不虞,不過百匹。」此亦高人之見,豈可與世俗言!
防盜宜多端
劫盜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門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,須於諸處往來路口委人為耳目,或有異常則可以先知。仍預置便門,遇有警急,老幼婦女且從便門走避。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,為禦敵之計。可敵則敵,不可敵則避,切不可令盜得我之人,執以為質,則鄰保及捕盜之人不敢前。
刻剝招盜之由
劫盜雖小人之雄,亦自有識見。如富人平時不刻剝,又能樂施,又能種種方便,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,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,盜所快意於劫殺之家,多是積惡之人。富家各宜自省。
失物不可猜疑
家居或有失物,不可不急尋。急尋,則人或投之僻處,可以複收,則無事矣。不急,則轉而出外,愈不可見。又不可妄猜疑人,猜疑之當,則人或自疑,恐生他虞;猜疑不當,則正竊者反自得意。況疑心一生,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,而實未嘗有所竊也。或已形於言,或妄有所執治,而所失之物偶見,或正竊者方獲,則悔將若何!
睦鄰裡以防不虞
居宅不可無鄰家,慮有火燭,無人救應。宅之四圍如無溪流,當為池井,慮有火燭,無水救應。又須平時撫恤鄰里有恩義。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里,一日為仇人刃其家,火其屋宅。鄰里更相戒曰:「若救火,火熄之後,非惟無功,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物,則獄訟未知了期!若不救火,不過杖一百而已。」鄰里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,生生之具無遺。此其平時暴虐之效也。
火起多從廚灶
火之所起,多從廚灶。蓋廚屋多時不掃,則埃墨易得引火。或灶中有留火,而灶前有積薪接連,亦引火之端也。夜間最當巡視。
焙物宿火宜儆戒
烘焙物色過夜,多致遺火。人家房戶,多有覆蓋宿火而以衣籠罩其上,皆能致火,須常戒約。
田家致火之由
蠶家屋宇低隘,於炙簇之際,不可不防火。農家儲積糞壤,多為茅屋。
或投死灰於其間,須防內有餘燼未滅,能致火燭。
致火不一類
茅屋須常防火;大風須常防火;積油物、積石灰須常防火。此類甚多,切須詢究。
小兒不可帶金寶
富人有愛其小兒者,以金銀寶珠之屬飾其身。小人有貪者,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。雖聞於官而寘於法,何益?
小兒不可獨遊街市
市邑小兒,非有壯夫攜負,不可令遊街巷,慮有誘略之人也。
小兒不可臨深
人之家居,井必有幹,池必有欄。深溪急流之處,峭險高危之地,機關觸動之物,必有禁防,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。脫有疏虞,歸怨於人何及!
親賓不宜多強酒
親賓相訪,不可多虐以酒。或被酒夜臥,須令人照管。往時括蒼有困客以酒,且慮其不告而去,於是臥於空舍而鑰其門。酒渴索漿不得,則取花瓶水飲之。次日啟關而客死矣。其家訟於官。郡守汪杯忠究其一時舍中所有之物,雲「有花瓶,浸旱蓮花」。試以旱蓮花浸瓶中,取罪當死者試之,驗,乃釋之。又有置水於案而不掩覆,屋有伏蛇遺毒於水,客飲而死者。凡事不可不謹如此。
婢僕奸盜宜深防
清晨早起,昏晚早睡,可以杜絕僕婢奸盜等事。
嚴內外之限
司馬溫公《居家雜儀》:「令僕子非有警急修葺,不得入中門;婦女婢妾無故不得出中門。只令鈴下小童通傳內外。治家之法,此過半矣。
婢妾常宜防閉
婢妾與主翁親近,或多挾此私通,僕輩有子則以主翁藉口。畜愚賤之裔,至破家者多矣。凡婢妾不可不謹其始,亦不可不防其終。
侍婢不可不謹出入
人有婢妾不禁出入,至與外人私通。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,往往有於主翁身故之後,自言是主翁遺腹子,以求歸宗。旋至興訟。世俗所宜警此,免累後人。
婢妾不可供給
人有以正室妒忌,而於別宅置婢妾者;有供給娼女,而絕其與人往來者。
其關防非不密,監守非不謹,然所委監守之人得其犒遺,反與外人為耳目以通往來,而主翁不知,至養其所生子為嗣者。又有婦人臨蓐,主翁不在,則棄其所生之女,而取他人之子為己子者。主翁從而收養,不知非其己子,庸俗愚暗大抵類此。
暮年不宜置寵妾
婦人多妒,有正室者少蓄婢妾,蓄婢妾者多無正室。夫蓄婢妾者,內有子弟,外有僕隸,皆當關防。制以主母猶有他事,況無所統轄!以一人之耳目臨之,豈難欺蔽哉!暮年尤非所宜,使有意外之事,當如之何?
婢妾不可不謹防
夫蓄婢妾之家,有僻室而人所不到,有便門而可以通外。或溷廁與廚灶相近而使膳夫掌庖,或夜飲在於內室而使僕子供役,其弊有不可防者。蓋此曹深謀而主不之猜,此曹迭為耳目,而主又何由知覺!
美妾不可蓄
夫置婢妾,教之歌舞,或使侑樽以為賓客之歡,切不可蓄姿貌黠慧過人者,慮有惡客起覬覦之心。彼見美麗,必欲得之。「逐獸則不見泰山」,苟勢可以臨我,則無所不至。綠珠之事在古可鑒,近世亦多有之,不欲指言其名。
賭博非閨門所宜有
士大夫之家,有夜間男女群聚呼盧至於達旦,豈無託故而起者!試靜思之。
僕廝當取勤樸
人家有僕,當取其樸直謹願,勤於任事,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。
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,不求自己德業之出眾。而獨欲僕者峭黠之出眾。
費財以養無用之人,固未甚害,生事為非皆此輩導之也。
輕詐之僕不可蓄
僕者而有市井浮浪子弟之態,異巾美服,言語矯詐,不可蓄也。蓄僕之久而驟然如此,閨閫之事,必有可疑。
待奴僕當寬恕
奴僕小人,就役於人者,天資多愚,作事乖舛背違,不曾有便當省力之處。如頓放什物必以斜為正;如裁截物色必以長為短。若此之類,殆非一端。
又性多忘,囑之以事,全不記憶;又性多執,所見不是,自以為是;又性多很,輕於應對,不識分守。所以顧主於使令之際,常多叱咄。其為不改,其言愈辯,顧主愈不能平。於是棰楚加之,或失手而至於死亡者有矣。凡為家長者,於使令之際有不如意,當雲「小人天資之愚如此,宜寬以處之」。多其教誨,省其嗔怒可也。如此,則僕者可以免罪,主者胸中亦大安樂,省事多矣。至於婢妾,其愚尤甚。婦人既多褊急狠愎,暴忍殘刻,又不知古今道理,其所以責備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。為家長者宜於平昔常以待奴僕之理諭之,其間必自有曉然者。
奴僕不可深委任
人之居家,凡有作為及安頓什物,以至田園、倉庫、廚、廁等事,皆自為之區處,然後三令五申以責付奴僕,猶懼其遺忘,不如吾志。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。凡事無大小聽奴僕自為謀,不合己意,則怒駡,鞭撻繼之。彼愚人,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,豈能善謀,一一暗合吾意。若不知此,自見多事。且如工匠執役,必使一不執役者為之區處,謂之「都料匠」。蓋人凡有執為,則不暇他見,須令一不執為者,旁觀而為之區處,則不煩擾而功增倍矣。
頑很婢僕宜善遣
婢僕有頑很全不中使令者,宜善遣之,不可留,留則生事。主或過於毆傷,此輩或挾怨為惡,有不容言者。婢僕有奸盜及逃亡者,宜送之於官,依法治之,不可私自鞭撻,亦恐有意外之事。或逃亡非其本情,或所竊止於飲食微物,宜念其平日有勞,只略懲之,仍前留備使令可也。
婢僕不可自鞭撻
婢僕有小過,不可親自鞭撻,蓋一時怒氣所激,鞭撻之數必不記,徒且費力,婢僕未必知畏。惟徐徐責問,令他人執而撻之,視其過之輕重而定其數。雖不過怒,自然有威,婢僕亦自然畏憚矣。壽昌胡氏,彥特之家,子弟不得自打僕隸,婦女不得自打婢妾。有過則告之家長,家長為之行遣。子弟擅打婢妾則撻子弟,此執賢者之家法也。
教治婢僕有時
婢僕有過,既以鞭撻,而呼喚使令,辭色如常,則無他事。蓋小人受杖方內懷怨,而主人怒不之釋,恐有輕生而自殘者。
婢僕橫逆宜詳審
婢僕有無故而自經者,若其身溫可救,不可解其縛。須急抱其身令稍高,則所縊處必稍寬。仍更令一人以指於其縊處漸漸寬之。覺其氣漸往來,乃可解下。仍急令人吸其鼻中,使氣相接,乃可以蘇。或不曉此理,而先解其系處,其身力重,其縊處愈急,只一噓氣便不可救。此不可不預知也。如身已冷,不可救,或救而不蘇,當留本處,不可移動。叫集鄰保,以事聞官。仍令得力之人日夜同與守視,恐有犬鼠之屬殘其屍也。自刃不殊,宜以物掩其傷處。或已絕,亦當如前說。人家有井,於甃處宜為缺級,令可以上下。或有墜井投井者,可以令人救應。或不及,亦當如前說。溺水,投水,而水深不可援者,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與之。溺者有所執,則身浮可以救應。
或不及,亦當如前說。夜睡魘死及卒死者,不可移動,並當如前說。
婢僕疾病當防備
婢僕無親屬而病者,當令出外就鄰家醫治,仍經鄰保錄其詞說,卻以聞官。或有死亡,則無他慮。
婢僕當令飽暖
婢僕欲其出力辦事,其所以禦饑寒之具。為家長者不可不留意,衣須令其溫,食須令其飽。士大夫有雲:蓄婢不厭多,教之紡績,則足以衣其身;蓄僕不厭多,教以耕種,則足以飽其腹。大抵小民有力,足以辦衣食。而力無所施,則不能以自活,故求就役於人。為富家者能推惻隱之心,蓄養婢僕,乃以其力還養其身,其德至大矣。而此輩既得溫飽,雖苦役之,彼亦甘心焉。
凡物各宜得所
婢僕宿臥去處,皆為檢點,令冬時無風寒之患,以至牛、馬、豬、羊、貓、狗、雞、鴨之屬遇冬寒時,各為區外牢圈棲息之處。此皆仁人之用心,見物我為一理也。
人物之性皆貪生
飛禽走獸之與人,形性雖殊,而喜聚惡散,貪生畏死,其情則與人同。
故離群則向人悲鳴,臨庖則向人哀號。為人者,既忍而不之顧,反怒其鳴號者有矣。胡不反己以思之:物之有望於人,猶人之有望於天也。物之鳴號有訴於人,而人不之恤,則人之處患難、死亡、困苦之際,乃欲仰首叫號求天之恤耶!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,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,未嘗不反復究省平日所為:某者為惡,某者為不是。其所以改悔自新者,指天誓日可表。
至病患平寧及脫去罪戾,則不復記省。造罪作惡無異往日。餘前所言,若言於經歷患難之人,必以為然,猶恐痛定之後不復記省。彼不知患難者,安知不以吾言為迂。
求乳母令食失恩
有子而不自乳,使他人乳之,前輩已言其非矣。況其間求乳母於未產之前者,使不舉己子而乳我子。有子方嬰孩,使舍之而乳我子,其己子呱呱而泣,至於餓死者。有因仕宦他處,逼勒牙家誘賺良人之妻,使舍其夫與子而乳我子,因挾以歸鄉,使其一家離散,生前不復相見者。士夫遞相庇護,國家法令有不能禁,彼獨不畏於天哉!
雇女使年滿當送還
以人之妻為婢,年滿而送還其夫;以人之女為婢,年滿而送還其父母;以他鄉之人為婢,年滿而送歸其鄉。此風俗最近厚者,浙東士大夫多行之。
有不還其夫而擅嫁他人,有不還其父母而擅與嫁人,皆興訟之端。況有不恤其離親戚、去鄉土、役之終身,無夫無子,死為無依之鬼,豈不甚可憐哉!
婢僕得土人最善
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。蓋或有患病,則可責其親屬為之扶持;或有非理自殘,既有親屬明其事因,公私又有質證。或有婢妾無夫、子、兄、弟可依,僕隸無家可歸,念其有勞不可不養者,當令預經鄰保,自言並陳於官。或預與之擇其配,婢使之嫁,僕使之娶,皆可絕他日意外之患也。
雇婢僕要牙保分明
雇婢僕須要牙保分明。牙保,又不可令我家人為之也。
買婢妾當詢來歷
買婢妾既已成契,不可不細詢其所自來。恐有良人子女,為人所誘略。
果然,則即告之官,不可以婢妾還與引來之人,慮殘其性命也。
買婢妾當審可否
買婢妾須問其應典賣不應典賣。如不應典賣則不可成契。或果窮乏無所倚依,須令經官自陳,下保審會,方可成契。或其不能自陳,令引來之人於契中稱說:「少與雇錢,待其有親人識認,即以與之也。」
狡獪子弟不可用
族人、鄰里、親戚有狡獪子弟,能恃強淩人,損彼益此,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,且得目前快意。此曹內既奸巧,外常柔順,子弟責駡狎玩常能容忍。
為子弟者亦愛之。他日家長既歿之後,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。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,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,故得其力。至於子弟,須賢明如其父兄,則可無慮。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,以致敗家。唐史有言,「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,得夜乃佯狂自恣,正謂此曹。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,雖言語多拂人意,而子弟與之久處,則有身後之益。所謂「快意之事常有損,拂意之事常有益」,凡事皆然,宜廣思之。
淳謹幹人可付託
幹人有管庫者,須常謹其薄書,審其見存。幹人有管穀米者,須嚴其簿書,謹其管鑰,兼擇謹畏之人,使之看守。幹人有貸財本興販者,須擇其淳厚,愛惜家累,方可付託。蓋中產之家,日費之計猶難支吾,況受傭於人,其饑寒之計,豈能周足!中人之性,目見可欲,其心必亂,況下愚之人,見酒食聲色之美,安得不動其心!向來財不滿其意而充其欲,故內則與骨肉同饑寒,外則見所見如不見。今其財物盈溢於目前,若日日嚴謹,此心姑寢。
主者事勢稍寬,則亦何憚而不為?其始也,移用甚微,其心以為可償,猶未經慮。久而主不知覺,則日增焉,月盈焉。積而至於一歲,移用已多,其心雖惴惴無可奈何,則求以掩覆。至二年三年,侵欺已大彰露,不可掩覆。主人慾峻治之,已近噬臍。故凡委託幹人,所宜警此。
存恤佃客
國家以農為重,蓋以衣食之源在此。然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,可不以佃人為重!遇其有生育、婚嫁、營造、死亡,當厚周之。耕耘之際,有所假貸,少收其息。水旱之年,察其所虧,早為除減。不可有非理之需;不可有非時之役;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;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;不可強其稱貸,使厚供息;不可見其自有田園,輒起貪圖之意。視之愛之,不啻如骨肉,則我衣食之源,悉藉其力,俯仰可以無愧怍矣。
佃僕不宜私假借
佃僕婦女等,有於人家婦女、小兒處稱「莫令家長知」,而欲重息以生借錢、穀,及欲借質物以濟急者,皆是有心脫漏,必無還意。而婦女、小兒不令家長知,則不敢取索,終為所負。為家長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。
外人不宜入宅舍
尼姑、道婆、媒婆、牙婆及婦人以買賣、針灸為名者,皆不可令入人家。
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美之事,皆此曹也。
溉田陂塘宜修治
池溏、陂湖、河埭,蓄水以溉田者,須於每年冬月水涸之際,浚之使深,築之使固。遇天時亢旱,雖不至於大稔,亦不至於全損。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,常思修治,至收刈之後,則忘之矣。諺所謂「三月思種桑,六月思築塘」,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。
修治陂塘其利博
池塘、陂湖、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,田多之家當相與率倡,令田主出食,佃人出力,遇冬時修築,令多蓄水。及用水之際,遠近高下,分水必均。非止利己,又且利人,其利豈不博哉!今人當修築之際,靳出食力,及用水之際,奮臂交爭,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。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,豈不可傷!然至此者,皆田主慳吝之罪也。
桑木因時種植
桑、果、竹、木之屬,春時種植甚非難事,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。
今人往往於荒山閑地,任其棄廢。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,忿爭失歡。
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,則興訟連年。寧不思使向來天不產此,則將何所爭?若以爭訟所費,傭工植木,則一二十年之間,所謂「材木不可勝用」
也。其間,有以果木逼於鄰家,實利有及於其童稚,則怒而伐去之者,尤無所見也。
鄰里貴和同
人有小兒須常戒約,莫令與鄰里損折果木之屬。養牛羊須常看守,莫令與鄰里踏踐山地六種之屬。人養雞鴨須常照管,莫令與鄰里損啄菜茹、六種之屬。有產業之家,又須各自勤謹,墳塋山林,欲聚叢長茂蔭映,須高其圍牆,令人不得逾越。園圃種植菜茹六種及有時果去處,嚴其籬圍,不通人往來,則亦不至臨時責怪他人也。
田產界至宜分明
人有田園山地,界至不可不分明。異居分析之初,置產、典買之際,尤不可不仔細。人之爭訟多由此始。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,分一丘為兩丘者;有欲便順並兩丘為一丘者;有以屋基山地為田,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;有改移街、路、水圳者,官中雖有經界圖籍,壞爛不存者多矣。況又從而改易,不經官司、鄰保驗證,豈不大啟爭端!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,若常修田畔,莫令傾倒,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坦牆,才損即修,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,才損即修,有何爭訟!惟其鹵莽,田畔傾倒,修治失時,屋基園地只用籬圍,年深壞爛,因而侵佔。山林或用分水,猶可辯明,間有以木以石以坎為界,年深不存,及以坑為界,而外又有坑相似者,未嘗不啟紛紛不決之訟也。至於分析,止憑鬮書,典買止憑契書,或有鹵莽,該載不明,公私皆不能決,可不戒哉!間有典買山地,幸其界至有疑,故令元契稱說不明,因而包占者,此小人之用心。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。
分析鬮書宜詳具
分析之家置造鬮書,有各人止錄己分所得田產者,有一本互見他分者。
止錄己分多是內有私曲,不欲顯暴,故常多爭訟。若互見他分,厚薄肥瘠可以畢見,在官在私易為折斷。此外,或有宣勞於眾,眾分棄與田產;或有一分獨薄,眾分棄與田產;或有因妻財、因仕宦置到,來歷明白;或有因營運置到,而眾不願分者,並宜於鬮書後開具。仍須斷約,不在開具之數則為漏鬮,雖分析後,許應分人別求均分。可以杜絕隱瞞之弊,不至連年爭訟不決。
寄產避役多後患
人有求避役者,雖私分財產甚均,而鬮書砧基則裝在一分之內,令一人認役,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。而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,遂興訴訟。
官司欲斷從實,則於文有礙;欲以文斷,而情則不然。此皆俗曹初無遠見,規避於目前而貽爭於身後,可以鑒此。
冒戶避役起爭之端
人有已分財產而欲避免差役,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,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。
析戶宜早印鬮書
縣道貪污,遇有析戶印鬮則厚有所需。人戶憚於所費,皆匿而不印,私自割析。經年既深,貧富不同,恩義頓疏,或至爭訟。一以為己分失去鬮書,一以為分財未盡,未立鬮書。官中從文則礙情,從情則礙文,故多久而不決之患。凡析戶之家宜即印鬮書,以杜後患。
田產宜早印契割產
人戶交易,當先憑牙家索取鬮書砧基,指出丘段圍號,就問見佃人,有無界至交加,典賣重疊。次問其所親,有無應分人出外未回,及在卑幼未經分析。或系棄產,必問其初應與不應受棄。或寡婦卑子執憑交易,必問其初曾與不曾勘會。如系轉典賣,則必問其元契已未投印,有無諸般違礙,方可立契。如有寡婦幼子應押契人,必令人親見其押字。如價貫年月、四至、畝角,必即書填。應債負貨物不可用,必支見錢。取錢必有處所,擔錢人必有姓名。已成契後,必即投印,慮有交易在後而投印在前者。已印契後,必即離業,慮有交易在後而管業在前者。已離業後必即割稅,慮因循不割稅而為人告論以致拘沒者。官中條令,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,蓋欲以杜爭端也。而人戶不悉,乃至違法交易,及不印契、不離業、不割稅,以至重疊交易,詞訟連年不決者,豈非人戶自速其辜哉!
鄰近田產宜增價買
凡鄰近利害欲得之產,宜稍增其價,不可恃其有親有鄰及以典至買及無人敢買而扼損其價。萬一他人買之則悔且無及,而爭訟由之以興也。
違法田產不可置
凡田產有交關違條者,雖其價廉,不可與之交易。他時事發到官,則所廢或十倍。然富人多要買此產,自謂將來拼錢與人打官司。此其癖不可救,然自遺患與患及子孫者甚多。
交易宜著法絕後患
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,即無後患。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,或有失歡則皆成爭端。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,宜即理會去著,或即聞官以絕將來詞訴。切戒,切戒!
富家置產當存仁心
貧富無定勢,田宅無定主,有錢則買,無錢則賣。買產之家當知此理,不可苦害賣產之人。蓋人之賣產,或以闕食,或以負債,或以疾病、死亡、婚嫁、爭訟,已有百千之費,則鬻百千之產。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,雖轉手無留,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。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,則陽距而陰鉤之,以重扼其價。既成契,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,約以數日而盡償。
至數日而問焉,則辭以未辦。又屢問之,或以數緡授之,或以米穀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。出產之家必大窘乏,所得零微隨即耗散,向之所擬以辦其事者不復辦矣。而往還取索,夫力之費又居其中。彼富家方自竊喜,以為善謀,不知天道好還,有及其身而獲報者&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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